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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网络直播营销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器械等广告

来源: 时间:2020-08-05 分类:行业动态
意见稿提出,将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等7类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


        央广网北京8月5日消息(记者 果君)随着网购的普及,直播卖货的售卖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等7类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

        意见稿要求,要厘清有关主体法律责任。包括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网络平台参与宣传推广时的法律责任,商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

        要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包括严格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严格规范广告审查发布,严格规范广告代言。其中明确规定,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意见稿还显示,要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包括依法查处电子商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广告和价格等违法行为。特别提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中,将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刷单炒信”、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根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虚构交易、擅自删除或编造用户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

        意见稿还明确,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新情况、新特点,坚持规范监管和服务发展并重,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方式,依法打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大力营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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